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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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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买了“责任统筹”,侵权人可以免责吗?

姚雯/漫画

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(chēhuò)导致张(zhāng)大姐(dàjiě)左腿伤残,又因为所谓的第三者责任(zérèn)统筹合同让她陷入“赢了官司拿不到钱”的困境,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,这起赔偿案终获改判。近日,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检察官回访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张大姐。张大姐告诉检察官:“我已经拿到了部分赔偿,安装了假肢,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。”

2021年1月,张大姐骑(qí)电动车途中被突然右转弯的大货车(huòchē)撞倒并碾轧(niǎnyà),导致左腿截肢,经鉴定为六级伤残。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此前,王某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,在乙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统筹。案发后,张大姐将王某及上述(shàngshù)两家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假肢安装费(ānzhuāngfèi)、后续康复(kāngfù)费等共计120余万元。

同年6月(yuè),法院(fǎyuàn)审理后作出判决,认定张大姐的损失总计为112万余元,由王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(bǎoxiǎngōngsī)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,乙汽车服务公司在第三者责任统筹(tǒngchóu)限额内赔偿100万元,免除肇事司机王某的赔偿责任。

然而,除了甲保险公司赔付的12万元外,张(zhāng)大姐迟迟没有(méiyǒu)拿到剩余的赔偿款。经向法院申请执行,她发现乙汽车服务公司名下(míngxià)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
“100万元的赔偿款没有着落,肇事司机也不用赔,这钱到底该找(zhǎo)谁要啊!”2024年1月,张大姐在家人(jiārén)的陪同下来到淮安市某区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申请监督。

受理(shòulǐ)案件(ànjiàn)后,检察官把调查目光集中在第三者责任统筹上。“第三者责任统筹到底是不是保险?”保险法规定,设立保险公司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管(jiānguǎn)(jiānguǎn)机构批准,并列明了严格的准入条件,目的(mùdì)就是保障理赔能力。而乙汽车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,其经营范围不包含财产损失保险、责任保险等业务,设立时也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,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不符合法定要求。经查(jīngchá),截至2024年2月,该公司在全国涉及(shèjí)700余个诉讼,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100余次,并没有(méiyǒu)赔偿能力。

第三者责任统筹实质上是运输企业之间的“行业互助协议”,目的是提高运输企业的抗风险能力,并不是真正的保险。然而,乙(yǐ)汽车服务公司却利用司机贪便宜的心理,以“保费仅是商业险的一半”为(wèi)噱头,诱导司机“投保”。检察官告诉记者,这种行为不仅让司机误以为转移(zhuǎnyí)了(le)风险,更让受害人陷入“赢了判决执行难(nán)”的困境。

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,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(gāi)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先由(xiānyóu)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(qiángzhìbǎoxiǎn)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(xiàné)范围内予以赔偿;不足部分,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(ànzhào)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;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,由侵权人赔偿。

该案中,乙汽车服务公司并非保险机构,所谓的(de)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并非保险。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乙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张大姐损失,并驳回张大姐要求侵权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,属于适用法律错误(cuòwù)。

2024年4月,经下级检察机关(jiǎnchájīguān)提请(tíqǐng),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中级法院(fǎyuàn)提出抗诉,法院再审后改判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100万元。同年10月,王某和张大姐达成赔偿协议。

目前,张大姐已拿到赔偿款56万元,剩余赔偿款由王某每月给付(gěifù)张大姐2200元,直至(zhízhì)全部赔偿到位。

案件办结后,淮安市(huáiānshì)检察机关联合交通部门,向营运车主群体开展“警惕(jǐngtì)空壳统筹”专项普法,提醒车主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保险,引导他们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,真正(zhēnzhèng)筑牢法律(fǎlǜ)防护网。

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保险(bǎoxiǎn)

第三者(dìsānzhě)责任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一种互助行为,车主或运输公司(gōngsī)交纳费用后(hòu),经营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的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事故赔偿保障,对成员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进行(jìnxíng)补偿,共同抵御(dǐyù)风险。不过,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保险,也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。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,第三者责任统筹合同为普通民事(mínshì)合同,不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定。

本案中,乙(yǐ)汽车服务公司在推销第三者责任统筹业务时将(jiāng)“统筹”模糊为(wèi)“保险(bǎoxiǎn)”,进而以低价(dījià)诱导肇事司机王某购买。检察机关对原审法院将第三者责任统筹错误认定为商业保险,并错误认定赔偿主体的判决依法监督,让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有力维护了张大姐的合法权益。

(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 孟海洋)

(来源(láiyuán):检察日报·法治新闻版 作者:管莹 张珍 李若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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